在深圳国际仲裁院代理BOO运维项目仲裁的启示

作者:殷晋予律师 来源:殷晋予律师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5/3/11 13:31:23 点击数:
导读:22023年7月月29日,深圳国际仲裁院终于作出(2022)深国仲裁13**号裁决:支持申请人关于中外合资的案涉BBO项目运维合同违约索赔的主张。申请人构建的证据体系从三个层次层层递进严密论证了我方的索赔主张,从而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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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37月29日,深圳国际仲裁院终于作出(2022)深国仲裁13**号裁决:支持申请人关于中外合资的案涉BOO项目运维合同违约索赔的主张。本案核心争点在于被申请人单方解除案涉《BOO项目运营维沪合同》行使法定及约定解约权,还是被申请人构成根本违约。


BOO(Build-Own-Operate,建设 - 拥有 - 运营)是一种由社会资本(或私人企业)承担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永久拥有项目所有权的合作模式。无论是BBO还是BOT项目,其案件复杂程度都比普通工程案件也好大许多。 


在本案仲裁中,申请人构建的证据体系层次层层递进严密论证了我方的索赔主张

 

首先,通过2019年7月1 0日双方签署《会议纪要》证明案涉BOO项目由双方《运营和维护合同》约定的申请人负责管理运维(运营和维护)变更为“双方联合管理”,会议纪要规定由被申请人委派的PM(现场经理)“全面负责处理、指挥现场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结合其它证据相佐证,证明以会议纪要为时间节点,被申请人此后实质上剥夺了申请人的运维管理权而由其委派的PM接替对案涉BOO项目运维行使管理、指挥权,故此后产生的种种运维问题即便属实,亦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管理不善的违约责任。

 

其次,以详实的证据证明联合管理前业主从未针对项目的运营维护下达过处罚单,运维费支付也一直顺利;而“联合管理”之后问题频发,业主屡次下达处罚单且多次延付运维费——以此反证恰恰是被申请人委派的PM其管理能力不适应案涉项目才导致问题频发。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单方解约的违约责任,对申请人进行赔付。

 

最后,申请人通过一套翔实的证据和缜密的计算,证明被申请人单方解除运维合同应赔付给申请人的巨额违约金金额。

 

仲裁庭采纳了申请人的举证策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裁定被申请人未能证明存在法定解除情形约定解约事由亦不成立,应承担单方解约引起的违约责任。裁决书特别指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明联合管理之后产生的种种运维问题,与其指控申请人“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主张缺乏关联性,形成证据断层。

 

申请人对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精湛的专业水准、清晰的审理思路和高深的法理造诣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本案启示:在工程运维类合同纠纷中,应在日常运维中即注意重点收集书面确认文件、过程性记录及第三方佐证,诉讼中方能构建 "意思表示履约行为违约后果" 的完整证据链。

 

律师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开庭(缩小).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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