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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余华英被核准死刑想到如何铲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土壤
2025年2月28日(昨天),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余华英执行了死刑。
余华英在1993年到2003年期间伙同他人拐卖包括她自己亲生儿子在内的17名儿童。
余华英第一次被判刑,是她其中一次也就是2004年伙同王加文在云南作案时被抓获,公安审讯时,她为掩盖罪行,谎称叫张芸,那次她被判刑8年。第二次判刑,是2022年因被她拐卖的女孩杨妞花报案,余华英再次被捕。被捕后,2023年9月18日,贵阳中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余华英死刑。后二审期间因发现漏罪,经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2024年10月25日贵阳中院重审再次判处余华英死刑,后经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2025年2月28日,最高法院核准执行余华英死刑。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刑法第二百掉右边任四十条规定的是:拐卖妇女、儿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法律规定这块大体是这样。
我想说的是;解放七十多年了,为什么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一直没有绝迹,甚至有些地方还相当猖獗呢?我纠结的是:这里面是不是有从立法上完善和严格执法、违法必究的问题呢?
比如在办案程序上:至今我没有查到刑事诉讼法或者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或公安部的部委规章有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要一并查清有无给被拐妇女、儿童办理收养手续、办理户籍、或者给被拐妇女办理结婚证的这种人和事?必须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我没有查到这方面的规定。
再比如,我们有没有看到在哪个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判决中事实认定部分:看到了哪些人提供保护伞、哪些人给被拐妇女儿童办了收养手续、办了上户口、办了结婚证这种事实?反正我是没看到过。说明实操中,可能并没有对这些情况展开侦查和追诉(追究层次适可而止?)。如果收买了被拐儿童、妇女之后都能顺利上户口、顺利领结婚证——换句话说,这种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土壤不铲除,拐卖儿童、妇女这个恶之花就不会停止滋生,这种犯罪就不会停止。
因此,我们的执法、司法部门在加大侦办、追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过程中,一定要排除阻力、连同保护伞一同拔掉,这样才能一劳永逸,让群众看到法律不是面团而是钢铁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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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晋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