咄咄咄怪事!对方挑起事端,还先打人,打人者被打了要赔医药费?
已回复2010/6/22 12:31:55
我一朋友在市场卖灯具的,生意很好。同一市场有一位也是开灯具店的嫉妒他。那天朋友在卖出去的客户那里装灯,客户告诉朋友:那个同行在说他卖的货不好,卖给他们贵等等。这时那个同行来了,两个店主人碰上了。我朋友就和他说理:你做你的生意,我做我的生意,大家一个市场的就不要在背后捣人的鬼。他过来就打了我朋友一个耳光,这样就打起来了!他们有2个人打我朋友一个人,后来他们还拿了一根1米多长的棍子想过来打,还好朋友跑的快,没被打到。我朋友力气大,和他们对打。在打的过程中对方被我朋友打在脸上有点受伤,不是很严重。后来报了110。可是现在派出所说谁打伤的就要谁陪。朋友很想不通,明明是对方有错在先,而且是他们先动手的,怎么反而要我朋友赔?我也觉得这是正当防呀!请教律师这件事怎么看的?
你好!
无论事件起因如何,只要打伤对方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正当防卫,是要在对方侵害的时间、侵害的地点、为制止对方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自卫行为才可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对于相互有伤害对方的行为的互殴,不能认定正当防卫。
比如对方用棍子打你的朋友的时候,你朋友打在对方手上把棍子打落了,即使对方持棍的手受伤了,你朋友也可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对方棍子掉底之后,你朋友又有加害行为,就是故意伤害了。
具体案情认定要根据证据情况,由有关司法机关进行。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6/25 18: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