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反而害自己
已回复2010/6/6 9:34:56
你好!我是2003年五月底离婚的,在当地婚姻机关办离,离婚协议上女儿抚养权归我,有一套商品房归女儿,现在我监管,所有的债权债务归他,我一无所有,二年内女儿的抚养费不要他付,二年后每个月二百,现女儿大了,有二百刚到四百。(因为当时他刚有商转企,环境不是很好,女儿也小,没什么开资),2004年因为他没有去还婚前生意上所欠的款,对方告上法院,2006年经过法院协调,我帮他还了四万,法院当时说我们的离婚协议对我们双方有效,对另一方无效,我这钱可以通过法律向他要还,但当时因为他在闯业中,我不忍心给雪上加霜,我想等他好点了在去要,现在孩子大了,他事业也稳定了,但不知道这笔钱法律是否还有效
你好!
你替他还的钱,如果没有约定他何时还你,不超过二十年的时间内你可以随时向他主张。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6/9 9: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