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工 伤 赔 偿
已回复2010/5/14 22:33:57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情况如下:
我公司2008年3月1日招聘A某为我公司喷枪工人,进入车间工作,我公司与她签定了1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但是她仅工作了四个月就无故矿工了,(有工资卡为证)到2008年10月份我公司由于业务需要招人她就又进来上班了,直到2009年2月19日,她在我公司移动粉箱的过程中被粉箱砸伤,车间领导立即派人送她去医院诊断,拍片为右足第1趾骨折,打好石膏就叫她回家修养了,在这期间我公司派人带她去医院复诊了5次,医生说她已经痊愈,但是她还是说痛,我公司就派人带她去看老中医看了3次,她还是说痛就又去人民医院看,医生说早已经痊愈,没有后遗症,期间她休息了半年时间,我公司就发了她半年工资,后来因为医生都说已经痊愈,我公司就在2009年8月10日通知她,叫她先来上班,干点轻活,她来了1天又无故矿工,后来才知道她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为10级伤残,现在她要求我们赔偿她13万8000元,说我们没有和她签定合同,其实签定了,劳动合同我们可以出示的,还有医疗费,但是期间都是我公司陪她去看了10次左右,医生都说她痊愈了,可以有看病发票为证,还有赔偿工资3个月,那我们工资还发给她半年呢,还有其他的交通费,护理费之类的,我想请问一下,该如何处理这件事情,她现在已经将我们告上法庭,谢谢!
你好!
由于出差的缘故,回复晚了,请见谅!
我处理过类似的这种情况,你们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另外可以向仲裁庭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说明事实。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5/16 22: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