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手房
已回复2010/4/28 19:36:36
我于09年6月与甲方签订了购房合同(总价80W,定金10W),应在本月底前过户及交房(房款已全部交清)现甲方想违约,我应该怎么办?
第7条 违约责任
3.甲方未按约定时间过户签字和交房逾期未超过7天的,应向乙方支 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已付房款*0.3%/每天计算,合同继续履行。
4.甲方未按约定时间过户签字和交房逾期超过7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返还所收定金。如有其他合理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未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以第三款计算,合同继续履行。
我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过户?
谢谢
你好!
是否超过七天未过户,看来主动权掌握在对方手中,你只有等,如果对方未超过七天给你过户了,你就适用第七条第3款;如果对方超过七天还未配合你过户,你可以选择要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更详细的解答请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4/28 22:4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