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非法拘禁吗?
已回复2010/1/15 9:40:08
殷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在余杭区瓶窑与人发生摩擦后,对方约其至茶馆谈解决,没谈好发生纠纷,公安以“非法拘禁”将其刑拘,请问这件事情按理讲是治安问题,怎么会上升到法律问题,请问有办法解决吗?
你好!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试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公安对你的朋友进行刑拘是否得当我现在还不能回答你。至于公安刑拘后,你的朋友是否会被提起公诉和审判?要看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和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确定的“犯罪事实”而定。人民检察院可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体什么情节,我需要详细了解才好解答你的问题。请拨打我的电话:15605718690或面谈好吗?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1/16 18:2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