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购方不付余款
已回复2010/1/4 15:37:53
您好,我们是宁海县一家五金制品公司,我司于2009年10月9日与杭州一家进出口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156000元,订购方预付了3万订金。按合同要求11月底交货,交货前付清余款。但到交货日期时订购方说国外客户还未将余款付过来,要我们再等等。到现在为止我们等了一个多月了,订购方还没有给我们一个答复。我们多次打电话过去,他们拒不接电话。因为这批货是为他们客人订做的,别的客户一般不能用。如果他们不要货,我们损失会很大。现在我们能否通法院诉讼要求他们公司付清余款呢?另外说明一下,购销合同是他们公司传真给我们公司的,我们公司有盖公章回传给他们,他们未盖公司回传给我们。如果通过法律诉讼,能否有胜诉的可能。期待答复。谢谢!
你好!
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可以以放弃定金来解除合同。但如果按照你们所说“这批货是为他们客人订做的,别的客户一般不能用。如果他们不要货,我们损失会很大”,那么显然你们的损失大于对方交付定金的金额,我认为你们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补偿你们的损失(支付余款)。
详情可拨打我的电话或当面咨询。
如果结合其它证据可以认定双方达成了这个购销合同(如对方交付定金的证据和双方交涉的函电等),可以认定这份传真件是有效证据的。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1/5 22: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