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
已回复2009/11/5 16:23:32
我公司委托宁波一家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空运一批货物,货物延期到达目的地;该公司在运货期间出具一份保函(复印件,有署名及公章),说明改货物在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与保函时间延后2天和1天).但实际情况与保函内容不符,保函上有说明:如果实际情况与实际不符,该公司愿承当一切责任.现我司向该公司索赔10万人民币,改批货值50万人民币,因货延迟,部分货物被客人退货.
我想请问下,这样的情况,我司提起诉讼,能胜诉吗?
您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这种情况下你公司是否可以胜诉,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证据。如果没有其它证据(如双方签署的合同原件)来证明宁波代理公司与你司约定了到货时间,而仅有一份保函复印件,不能保证你司胜诉(除非对方在法庭上承认保函复印件其的真实性)。另外你司尚需提供迟延到货的证据。
第二,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书面约定了迟延到货的违约责任,则你司根据约定提出索赔金额,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且你司仍需你司提供迟延到货的证据
第三,法定违约责任。如你司有证据证明了宁波代理公司违约造成你司的损失(含预期利润损失),而根据损失金额提起诉讼,也是可以胜诉的。(你司仍需证明:你司和客户另行签订的合同约定了价款、交货时间和违约责任,以及迟延到货的证据)。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11/5 22:15:43